7 月 31 日台湾总统府以总统令公布修正后之洗钱防制法:
「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或其洗钱防制登记经撤销或废止、服务能量登录经废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法人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亦科以前项十倍以下之罚金。」
台湾立法院在 7/16 三读通过修正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正式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纳入管制范围。未来,这些服务提供者须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否则将面临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 500 万元以下罚金。